巧家縣長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2022-12-08 17:25編輯:余慶德
巧家縣長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2月7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全縣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持水體生態平衡,維護公共秩序,規范垂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漁業條例》《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云南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釣管理的通告》(云南省農業農村廳,2021年12月1日)等法律法規,結合巧家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巧家縣域內非禁漁區長江流域禁捕水域組織垂釣的單位和直接從事垂釣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垂釣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釣具、釣法和釣獲物符合規定,釣獲物不用于交易獲利的垂釣行為。
第四條 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一切垂釣行為。禁漁區是指軍事管制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除去劃定的垂釣區之外的長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漁期是指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的春季魚類產卵期,在此時間段內,全縣所有長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漁事活動。
第五條 全縣野生漁業資源屬于國有資源。
第二章 垂釣管理
第六條 垂釣行為須在非禁漁區和非禁漁期內,且持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的《垂釣備案登記證》。
第三章 垂釣行為管理規定
第七條 開展垂釣時釣具數量限一人一桿一線一鉤。
第八條 垂釣活動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雙鉤(即2顆魚鉤,含2顆)以上的魚鉤;鉤寬超過2厘米(不含2厘米)的魚鉤。
(二)使用一人多桿、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爆炸鉤、錨魚鉤、卡釣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
(三)使用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等工具。
(四)以魚蝦類活體作為釣餌。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器具、餌料、窩料。
(七)使用魚槍、魚叉、魚鏢、弓箭(弩)、錨魚等手段釣魚射魚。
(八)垂釣小于最低可捕標準的幼魚苗種和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九)使用其他禁用的釣具和方式進行休閑垂釣。
第九條 禁止垂釣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如一級保護水生動物長江鱘(俗名達氏鱘)、二級保護水生動物胭脂魚(俗名亞洲美人魚)、圓口銅魚(俗名水鼻子)、長鰭吻鮈(俗名耗兒魚)、長薄鰍(俗名花魚)、金沙鱸鯉、細鱗裂腹魚(俗名細鱗魚)、大鯢(俗名娃娃魚)、山瑞鱉(俗名水魚)、螺螄、烏龜等名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1年第3號)之中的物種。誤捕到必須立即放回原水體,誤釣致傷的應當及時進行救護后再放生;釣獲《國家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生物名錄》和《云南省外來入侵物種名錄(2019版)》上的物種(比如小龍蝦、巴西龜、牛蛙、食人鯧、食紋魚、清道夫等),不得放入原水體及其它開放水域,應立即報告昭通市生態環境局巧家分局和巧家縣農業農村局作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垂釣時應主動避讓小于最低可捕標準的幼魚,常見釣獲物應當符合下列規格:
(一)青魚(俗稱螺螄青)、草魚(俗稱草棒)、鰱魚(俗稱白鰱)、鳙魚(俗稱花鰱)、南方大口鯰(俗稱鯰巴郞)、長吻鮠(俗稱江團),全長不低于30厘米;中華鱉(俗稱團魚、甲魚、王八)250克以上。
(二)鯉魚和鲌屬(俗名翹殼、紅梢、青梢)全長不低于20厘米。
(三)鱖屬(俗名桂魚)和鯽魚(俗名鯽殼魚)全長不低于10厘米。
小于上述規格的釣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
第十一條 垂釣所得漁獲物每人每日不得超過5千克且不能上市銷售,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物單尾重量超過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漁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的種類不納入釣獲物管理。
第十二條 舉辦團體性垂釣活動(賽事)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巧家縣農業農村局書面報告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數、使用方法和目標魚類等事項,結合垂釣場所環境,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和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接受監督檢查。
以個人行為的垂釣活動,垂釣人員應當具有安全意識,具備從事野外垂釣活動的身體條件,自覺攜帶必要的水上救生設備,主動識別和避開危險區域,注意維護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所有責任由垂釣者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垂釣人員應加強環保意識,不得損壞岸邊樹木,自覺維護垂釣水域自然環境,不得損壞堤防、護岸,不得向電站庫區或者岸邊丟棄垃圾、廢棄物及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過量投放餌料。離開垂釣區時,必須收集帶走全部廢棄物。
第十四條 垂釣人員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拒絕和阻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縣垂釣管理工作,由以下單位或機構分工協作負責。
(一)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巧家縣垂釣綜合管理,建立部門信息交流機制,協調各部門開展垂釣聯合執法工作。
(二)縣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釣行為和非法交易行為及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協助鄉鎮(街道)、縣農業農村局依法管理垂釣工作。
(三)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相關流通環節的監管,對漁具店禁用漁具、不合格產品、三無產品等進行執法檢查,重點加強查處農貿市場、超市、餐館等地交易販賣垂釣漁獲物及禁釣工具設備等行為。
(四)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查處“三無”船舶和利用非營運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運送垂釣人員的非法垂釣行為。
(五)市生態環境局巧家分局負責查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非法垂釣行為。
(六)鄉鎮(街道)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垂釣區的劃定并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負責垂釣行為的日常監管和漁業資源保護等工作。
(七)縣河長辦將休閑垂釣管理工作納入河長制管理。
(八)其他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協調做好垂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違法違規處置及獎勵機制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相關要求進行垂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云南省漁業條例》等相關條款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均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獎勵機制,對在垂釣活動或行為中有破壞漁業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實行有獎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修訂之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歸巧家縣農業農村局。
附件:巧家縣天然水域垂釣點位置統計表